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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则有哪些差异?


编辑:2024-02-06 10:02:00

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步伐不断加快。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加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进程,彰显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有二十多年历程,随着******经济形势与国内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出现新情况、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在适应变革方面略显“力不从心”,尤其与GPA相关规则差距较大。欧美主要成员国在中国加入WTO时就希望一次性签署GPA协议,但当时国内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作为采购方面的法律制度,缺少具体的操作性法律,以致GPA协议未能签署成功。入世后,我国参照GPA制定了《政府采购法》,重新开启谈判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递交第7份出价清单,GPA谈判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对比我国政府采购与GPA规则的差异,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我国存在两法并存的局面,难以得到GPA成员国的支持。《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工程的定义上做了衔接,但实际操作中,业界在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装修、拆除、修缮的关联性上和如何区分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上常常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系列法律如何适用等问题。此外,两法并存不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政府采购法》的采购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但因《招标投标法》立法在先,故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随着当前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步增大,两法合一成为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二是在采购范围适用上,采购主体方面,GPA将各缔约国的采购主体以附录的形式全部列举出来,包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以及其他实体。采购客体方面,GPA所指定的客体不仅有货物、服务和工程,而且还有货物和服务的组合。

三是GPA综合考量采购方式的竞争程度、资金节约率等因素,确定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3种采购方式。

四是GPA救济制度主要由质疑程序、司法审查、磋商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构成,质疑程序是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GPA采用第三方审查机关答复质疑。

五是GPA鼓励电子手段等先进技术在政府采购应用推广,我国目前电子化采购起步晚,范围小、规模小,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对标GPA接入标准,我国不断吸收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采购*深化改革,对加入GPA来说很有必要,需要适当调整国内相关制度与之接轨。一是协调两法关系,在监管机制、管理机制方面对照GPA规则进一步完善;二是强化“物有所值”原则,采购人在完成采购流程基础上更加关注采购结果,形成成本、质量和*等项目全周期的*优化安排;三是设立中立争议机构与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公平、专业、合理的解决有关纠纷;四是适度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以国有企业采购资金来源综合判断其市场主体地位,从而确定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五是大力推广电子采购,我国从顶层设计、推进立法、政府主导三个层次推进电子采购平台建设,加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采购行为更加规范,为更多的供应商提供投标响应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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